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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的公告》的公告,2017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2019年4月30日之后设立并继续享受
《指引》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非居民纳税人,包括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非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有员工离职的企业,不包括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非居民企业。
二、2020年4月30日新设立并继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的享受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国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被称为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规定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所得税净收入,提高所得税净收入,可以减轻纳税人税负。
以上是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