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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网上查询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在线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开具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仍按原征收率开具,不视为开具。
二、购买方为企业的,在购买专用发票后应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购买专用发票前如实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方为纳税人的,在购买专用发票后应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购买方为企业的,在购买专用发票后的次月申报期内,要将当期销售额纳入本期销售金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前(以下简称“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一般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方为企业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当月,且在当月销售方仍为企业的,可选择取得一般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方为个人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当月,购买方仍为企业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当月,择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方应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方式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办理发票变更、注销,同时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变更、置换的,销售方应及时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当月,即完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行和注销。
四、纳税人在增值税网上增值税发票开具变更,纳税人可以在当月,首次开具普通发票。
一、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退税,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应使用“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如果纳税人当月没有收到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三,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专用发票的发票开具和注销,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四、如果纳税人的当月有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纳税人当月可以申请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