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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新规 2023年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新规

2023-09-06 08:47:39工商作者:商小白来源:https://www.bruowen.com/阅读

很多朋友对于2021年XX新规和2023年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新规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房子过户2023年新规缴费吗

2021年税务新规 2023年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新规

肯定都要缴费,国家税收嘛

2023年首次XX登记办理流程

1、自XXXX营业执照(含临时XX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XX登记,XX机关合法XX登记证和副本(纳税人XX零食XX营业执照的,XX机关核发临时XX登记证及副本)

2、纳税人未办理XX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XX登记,XX机关核发XX登记证及副本。

3、纳税人未办理XX营业执照也未经有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XX登记,XX机关核发临时XX登记证及副本。

4、有XX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XX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XX机关申报办理XX登记,XX机关核发临时XX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XX机关申报办理XX登记,XX机关核发临时XX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XX机关申报办理XX登记,XX机关核发临时XX登记证及副本。

企业的XX登记不仅要向XX登记机关提供XX执照以及有关的合同以及协议书,还要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XXX或者是其他合法XX。

2023年7月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

1、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是由各地依据当地土地价值确定征收标准,一般依据房产所在地区参考价、房产使用剩余年限、房产的性质不同确定征收系数数。

2、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3、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XX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4、由XX统一实施的XX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XX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XX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XX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XX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2023年国办40号文全文

财政部XX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XXX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XX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2021-12-30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XXX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XXX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XXX,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XXX。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XX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XX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XXX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XXX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XXX。

三、XXX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XXX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XXX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XXXXX;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XXX普通XX。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XX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XX机关XX的XX。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XXX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XXX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XX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XX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XX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XX机关要加强XX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XX。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XXX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XX、结算方式、是否取得XXXXX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XX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XX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XX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XX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XX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XX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XX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XXX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XX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XX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XXX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XXX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XX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XXX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XXX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XX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XX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XX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XXX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XX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XXX政策的公告》(财政部XX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XX总局

2021年12月30

2023年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新规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XXX政策的,应开具普通XX,不得开具XXX专用XX。

附注:根据国家XX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XXX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XXX,并可以开具XXX专用XX。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XX,不得由XX机关XXXXX专用XX。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XX,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XX机关XXXXX专用XX。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XXX专用XX(国税函〔2009〕456号)。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能开XXX专用XX吗?

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用XX:

(1)属于XXX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XX的其他情形。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开什么XX?

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可以开XXX专用XX。

二、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XXX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XX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好了,关于2021年XX新规和2023年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新规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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